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》的决定
宣布时间:2022/8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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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》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革新,优化营商情况的要求,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)作如下修改:
一、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。
二、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: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允许书”。
三、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:“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》和所附证明文件后,关于切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(编者注:原为“十五日内”)宣布施工许可证;关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,应当就地或者五日内一次见告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;关于不切合条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(编者注:原为“十五日内”)书面通知建设单位,并说明理由”。
别的,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解。
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》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宣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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